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傅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96********,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间,被告人傅金泉成为“快乐吧”赌博网站代理。傅金泉通过以赌博玩家的身份加入各赌博交流群,采取更换名字及头像方式冒充群主发送赌博网站广告,吸引赌博玩家到“快乐吧”赌博,赚取佣金。2018年12月始,傅金泉在赌博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诱使赌博玩家向其指定账号网上充值,得手后将对方“拉黑”,诈骗钱财。2018年12月底,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见傅金泉做赌博网站代理赚钱,便加入了傅金泉工作室,利用傅金泉提供的资金,以购买的微信号冒充赌博玩家加入赌博交流群,再将微信号及其它聊天工具转交给傅金泉。2019年3月,傅某甲、傅某乙发现傅金泉通过更改名字、头像诈骗他人钱财,仍继续帮助傅金泉实施后续诈骗,并将个人支付宝、微信账号提供给傅金泉收取诈骗款。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作案12起,诈骗共计13.1万元。其中,傅金泉诈骗作案12起,诈骗13.1万元;傅某甲、傅某乙参与诈骗作案8起,诈骗1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傅金泉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孙某某向傅金泉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0.6万元。
2.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傅金泉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徐某某向傅金泉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0.5万元。
3.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傅金泉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赵某某向傅金泉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0.5万元。
4.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傅金泉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李某甲向傅金泉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0.5万元。
5.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邱某某向傅金泉提供微信账号转账0.5万元。
6.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王某某向傅金泉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0.5万元。
7.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范某某信向傅金泉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
8.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李某乙向傅金泉提供的傅某乙支付宝账号转账0.5万元。
9.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黎某某向傅金泉提供支付宝账号转账0.5万元。
10.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胥某某向傅金泉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0.5万元。
11.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向傅金泉提供的其个人赌博网站会员账号转账3万元,傅金泉从赌博网站提现2.7万元。
12.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在赌博网站交流群冒充群主发送充值送优惠广告,被害人刘某某向傅金泉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0.5万元。
案发后,当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范某某、李某乙等11人的陈述;4.勘验、搜查等笔录;5.电脑、手机提取数据及部分数据截图等电子数据;6.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金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金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傅某甲、傅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间量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华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傅金泉、傅某甲、傅某乙现羁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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