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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译林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傅译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杭州市西湖区**村**幢**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日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译林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西湖区**路**公社**金服公司内,在明知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尚有诸多外债的情况下,仍同意向二被害人借贷,并以“保证金”、“行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签订了120万元的虚高借款协议。在被告人傅译林实际出资、通过郑某某的银行账户向被害人袁某甲转账人民币120万后, 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按要求将人民币23万元转至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所指定的账户,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实际得款人民币97万元。

2017年12月22日晚,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又至本市滨江区向祝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但在祝某某发现袁某甲、袁某乙曾向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借款后认定二人违约,在实际尚未放款的情况下,就要求二被害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5万元,并制造了人民币35万元的银行流水,扣押了被害人袁某甲的车辆。被告人傅译林得知该情况后,让郑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祝某某处理该事,后被告人傅译林代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支付了“违约金”人民币35万元。此后,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赵某某将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带至滨江区一咖啡馆处,肆意认定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向他人借款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制造了50万的银行流水,以此垒高了双方债务。

2017年12月23日,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又至西湖区**金服公司内,重新与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后双方约定,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再向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并通过郑某某银行账户向袁某甲转账人民币180元,当日以取现的方式收回人民币65万元,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实际得款人民币115万元。

此后,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陆续还款人民币316万元。则被告人傅译林、郑某某共骗取人民币69万元。

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傅译林在杭州市东郊监狱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交易截图、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买卖成交确认书、房产信息查询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占某某、寿某某、袁某丙、袁某丁、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译林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译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川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傅译林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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