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翔宇,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民房(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镇**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傅翔宇曾因盗窃,于2010年4月1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1年3月12日被江苏省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傅翔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7月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傅翔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翔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4日本院重新受案。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5日,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傅翔宇多次到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公寓,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699元。
另查明,被告人傅翔宇于2018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白酒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史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傅翔宇的供述和辩解;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翔宇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翔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傅翔宇具有累犯、坦白法定从重、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成得
附:
1.被告人傅翔宇现被羁押于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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