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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国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傅某国,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单元**号(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扒窃,于2018年3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国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傅某国在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乘坐354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福利社车站时,傅某国趁被害人尧某某不备之机,用手将尧某某所穿夹克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一部银色OPPO牌A57型手机盗走,后车辆在海棠晓月车站停靠时傅某国下车逃跑。次日傅某国在渝中区一摊贩处将手机以150元的价格销赃。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9年10月22日,民警在南岸区南坪东路永辉超市附近将被告人傅某国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国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国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傅某国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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