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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抢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号**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3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左右,被告人傅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食品商行店门前辅道,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抢夺被害人陈某某的挎包。在双方拉拽挎包过程中致使包内物品散落一地,散落物品有现金人民币600元、一部苹果XSMAX手机、一个TF品牌口红、一张身份证、九张银行卡、一串车钥匙。被告人傅某某抢走挎包后,发现包内无值钱物品,将挎包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该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332元、口红价值人民币430元、挎包价值人民币312元。

2020年6月7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居委会**号**室抓获被告人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手机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一个仿圣罗兰牌挎包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治安监控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价值5674元(其中,已夺走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12元,未夺走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3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未抢夺走的财物,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娥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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