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公司**加油站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公司**加油站员工宿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傅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傅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勇良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傅某某携带西瓜刀、胶带等作案工具,以嫖娼为名进入被害人杜某某所在的武某某**路**号**栋**单元**号房间。在房间中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害人杜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后,趁被害人杜某某不备拿出西瓜刀威胁并索要钱财。被害人杜某某按照被告人傅某某要求通过微信向朋友万某某借款10000元并转账到被告人傅某某微信账户。随后被告人傅某某逃离案发现场。2019年9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武某某**加油站被民警挡获,其抢劫所得赃款中7000元被其用于赌博耗用,剩余3000元存于其持有的一部粉色华为PLK-AL10型手机微信中并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故建议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礼政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一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复印件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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