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村**组,住秭归县**镇**村**组**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日被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秭归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傅某甲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使用铁夹在秭归县茅坪镇四溪村六组“包上”(小地名)猎捕猕猴1只,猕猴受伤死亡后,傅某甲剔除皮肉,将骨架保留并泡制成猴骨酒供自己饮用。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傅某甲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铁夹在秭归县茅坪镇四溪村六组其老屋园田里猎捕果子狸1只、猪獾2只;在“小湾子”(小地名)、“门口槽”(小地名)、“水井槽”(小地名)猎捕野猪3只;在老屋园田、“刘家坟茔”(小地名)竹林猎捕小麂4只。猎捕动物部分用于自己食用,剩余刮毛去内脏后放在自家冰箱冷藏。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傅某甲冰箱中查获野生动物制品10件。2020年6月18日,经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傅某甲猎捕的野生动物猕猴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果子狸、猪獾、小麂、野猪均属于国家保护“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兰某某、傅某乙等人的证言;3.秭归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在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 平
检察官助理 宋 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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