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四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傅某甲(绰号大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厦门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傅某甲受刘文语(已判决)、邱某某(已判决)的雇佣担任“福兴顺6089号”船船长,召集船员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候某某、许某某等人,多次驾驶“福兴顺6089号”油船至台湾海域向大油船接驳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并将成品油运至浙江温州、乐清等地销售牟利。2017年1月7日,“福兴顺6089号”油船及三辆过驳该油船运载成品油的油罐车在浙江温州乐清中欧船厂码头被查获,当场缴获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98.746吨。至案发,“福兴顺6089号”油船共过驳、运载9609.866吨无合法手续成品油入境。经计核,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2592683.32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傅某甲主动到泉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傅某乙、傅某丙、傅某丁的证言;
3.同案犯刘文语、邱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海关核定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傅某乙、傅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成品油入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2592683.3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傅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秋锦
检察官助理:曾 颖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石狮市**镇**号,联系电话1385977****、1350592****;
2.案卷材料7册。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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