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湘乡市,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第**村民组**号。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甲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傅某甲伙同陈某甲、傅某乙、谢某某(均已判决)及陈某乙(另案处理)经预谋,由傅某乙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A7****的轻型普通货车携带围栏牌、钢索绳、洋镐等工具,谢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陈某甲及被告人傅某甲,陈某乙则自行前往,到本区井泉一路0015电灯杆旁边电缆井附近,先用洋镐撬开一个电井的盖子后,再用液压钳剪断电缆线,接着用同样的方法剪断相邻的电井的电缆线,然后用钢索绳将电缆线的一端固定在傅某乙的货车后面,由傅某乙驾驶车辆将电缆线拉出,共同盗走被害单位**供电局有限公司**供电局该处未通电等待回收的电缆线84.4米(价值人民币25420元)。随后,被告人傅某甲及陈某乙搭乘谢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先行离开,傅某乙驾驶其车辆搭载陈某甲运输上述电缆线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现场抓获。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傅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陈某甲、傅某乙、谢某某的供述;3.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损失证明等书证;9.户籍及前科材料;10.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甲承认指控的事实,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傅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凡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
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碟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表》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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