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傅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甲为增加油条的口感,在明知硫酸铝铵(明矾)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往面粉内添加硫酸铝铵(明矾),导致油条中铝含量超标。2019年12月31日,民警在武义县泉溪镇傅某甲小吃店内将其制作油条的面团及制作好的油条抽样检测。经检测,油条中铝含量为346mg/kg,制作油条的面团中铝含量为358.4mg/kg。
2019年12月31日,傅某甲在武义县泉溪镇傅某甲小吃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琳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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