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傅某甲,曾用名付某甲、付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8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某某**镇**村**号。2008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博市周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傅某甲在周某某**镇**村傅某乙、石某某家中盗窃租客现金共计476.8元。
2、2020年8月27日2时许,被告人傅某甲在周某某**镇**村**街**楼**楼**户的屋内,盗窃棕色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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