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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号,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于2020年4月12日被丰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仅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傅某甲因怀疑其妻曾某某与被害人鞠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在其村口位置等待鞠某甲,看到曾某某上了鞠某甲的保时捷小车,傅某甲便驾车跟随在鞠某甲保时捷小车后面,并多次撞击保时捷小车打算逼停该车,后傅某甲的车辆因轮胎损坏不能继续行驶,鞠某甲放下曾某某继续往前开车,不慎驶入路边沟中。鞠某甲见傅某甲等人找了过来便先行离开,傅某甲使用钢管将保时捷小车的前挡风玻璃打坏。2020年4月10日晚饭后,因鞠某甲一直未出来解决此事,傅某甲与其父傅某乙、弟弟傅某丙等人来到鞠某甲父亲鞠某乙的家中,傅某甲和傅某丙将鞠某乙家中的桌子、凳子、电视机、木柜等物品砸坏。经丰城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鞠某乙家中被砸坏的物品价格为1882元,保时捷小车后保险杠下部挡板等物品的价格为16900元。

被告人傅某甲传唤后主动到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鞠某甲等人的陈述;4、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以暴力手段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某甲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军彪

检察官助理:唐璐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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