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5********,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至9月24日期间,被告人傅某甲多次在其位于广西藤县**镇**村**组**号的家中容留傅某乙、包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其中:
1.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傅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傅某乙、包某某、“某某甲”(绰号)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傅某甲在其家中容留“某某甲”(外号)、傅某乙、包某某、“某某乙”(绰号)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9月24日晚至次日凌晨2时许,傅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包某某、聂某某、傅某乙、“某某丙”(绰号)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依法对傅某甲的房屋进行搜查,当场抓获在屋内吸毒的傅某甲、包某某、聂某某、傅某乙等四人,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批。经鉴定,查获的自制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勇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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