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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73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住新疆伊宁县,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伊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拘留,2019年6月28日释放,于2019年6月28日被伊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取保候审。未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8月15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黑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隶属于某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某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被富锦市公安局和工商局以涉嫌非法传销予以取缔。某公司通过认购商品取得入门资格,以高额返利、发展下线有回报为诱饵,介绍他人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资金为依据计酬返利,非法获取利益。该公司设置多个级别,根据业绩逐级上升,发展下线人数的不同,分别设置“会员”、“站长”、“中心主任”等层级。制定不同比例的提成奖励机制,引诱会员加入扩散。2018年4月27日,某公司采取拖延策略,制造提现难,延缓返利时间,后创建凯撒网平台。案发后,平台关闭。

被告人傅某某通过李某(已判刑)介绍加入某公司,于2017年年底前往西安参加站长考试并通过,成为某公司下设伊宁县的站长,上线为李某。截至案发,傅某某所在层级4,下级会员层级8,直接发展会员总数79名,累计下级会员总数874人,订单总金额数:1240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傅某某平台数据、直推详细名单及图谱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等169人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傅某某利用某网络平台,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  慧

(院印)

2020年9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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