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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非法狩猎)(公开版)_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621241953********,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现住大余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大余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付某某退休后常到大余县南安镇的**广场找人聊天,有时会在此用自制的弹弓打鸟。2020年3月24日,付某某委托其女儿为他在网上购买了两包铁珠用于弹弓使用。2020年5月31日下午,付某某携带装有弹弓、铁珠的挎包来到**广场,见广场舞台旁的榕树上有鸟儿驻足,付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城镇内猎捕鸟类,自己也未取得狩猎证,却违规使用弹弓发射铁珠猎捕,发射了十多次铁珠,打下了一只白头鹎(俗称“白毛瘌痢头”)并装入挎包内。在付某某用弹弓猎捕鸟时,旁边群众发现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现场根据群众指认将付某某带到办案区接受调查,并从其携带的挎包内当场查获两副弹弓、部分铁珠及用塑料袋装的一只小鸟。当场查明该鸟已死亡。经鉴定,该鸟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业局证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彭某某、刘某某、傅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付某某指认笔录及相片;4、江西亚林司法鉴定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三有名录;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付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域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付某某违规狩猎,但仅狩猎一只有益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动物,总的情节较轻,比照近年来本省及湖北省类似案例,根据本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定行

检察官助理:朱静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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