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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租住尤溪县**镇**街**号**单元福建省尤溪县**街**号**单元**楼**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傅某某在福建省尤溪县新阳镇中心村的山上捡拾到一支单管猎枪以及两发子弹,后其拿着猎枪到户外试枪打掉一发子弹,确认猎枪可以正常使用,就将捡拾来的猎枪同原有的一支自制黑色气枪藏匿在其位于尤溪县**镇**街**号**单元二楼的租住处。2019年11月7日晚,傅某某带着该单管猎枪及自制气枪与吴某甲持有的一把自制气枪一同放在曾某某驾驶的闽******号小轿车后备箱内,与吴某甲等人一同乘坐曾某某驾驶的该小轿车前往大田县梅山镇雄峰村,途经梅山镇盖竹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予以扣押。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傅某某处扣押的单管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黑色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枪子弹92发、猎枪子弹1发、自制气枪一支、单管猎枪一支;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3.涉案枪支、弹药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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