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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街**村**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和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傅某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向尹某某出售鹦鹉共计17只,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元。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其中太阳锥尾鹦鹉1只、绿颊锥尾鹦鹉5只,共计6只鹦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7月16日傅某某经莱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明知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出售鹦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莱州市**街道**村**8号。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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