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村。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傅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蔡某某(均另案起诉)经商量策划,多次共同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醋酸酐。其中,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总策划,并负责出资以及联系买家出货;同案人刘某某负责使用以虚假资料注册的危化品公司采购醋酸酐;同案人蔡某某负责接收并租赁仓库储存货物。
2019年7月,被告人傅某某再次指使同案人刘某某使用以虚假资料注册的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皮包公司)的名义,以人民币1606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控制下的**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购买醋酸酐约21吨,并于7月ll日雇请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PC1****号货车将涉案醋酸酐运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7月14日,同案人蔡某某根据被告人傅某某的指使,安排车辆将涉案醋酸酐运回梅州市大埔县**镇**砖厂仓库。
2019年7月19日,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公安局抓获同案人刘某某、蔡某某,并在大埔县**镇**石砖厂仓库中查获疑似醋酸酐液体约21吨(107桶)。同年10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在深圳市龙岗区**栋**单元**房将被告人傅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疑似醋酸酐液体净重20938.2公斤,其中抽取十三份检材做定性、定量检验,均检出乙酸酐成分,含量为95.5%至99.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醋酸酐、手机、银行卡、现金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银行卡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通话清单、工商登记资料、危化品购买及运输许可证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蔡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物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7.审讯视频、微信聊天及转账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醋酸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巨洪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4册。
3.涉案财物:涉案财物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详见清单),请依法判处。
涉案财物清单
序号 |
涉案财物 |
备注 |
1 |
人民币现金37300元 | |
2 |
面值为1000元的港币40张 | |
3 |
面值为100的美元112张 | |
4 |
银行卡11张 | |
5 |
iPhone7plus手机1部 | |
6 |
小米笔记本电脑1台 | |
7 |
冻结麦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卡内余额160910.49元 |
卡号:62284814045******** |
持有人 |
傅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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