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贯所在地住湘潭市雨湖区,住湘潭市雨湖区**村**栋**号。2016年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2020年7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傅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傅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村**村**栋**号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2.2017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傅某某在湘潭县**镇**村**道边,以200元的价格将1粒麻古、约0.6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3.2017年6月15日晚上、2017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2017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傅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字社区廉租房三次分别以400元、100元、100元的价格将毒品麻古、冰毒贩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4.2020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傅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某某医院十字路口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将2粒麻古、约1.3克冰毒贩给吸毒人员王某某。
5.2020年4月24日22时许、4月25日13时许、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镇**村**栋居民楼附近,三次分别以300元、300元和5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肖某某。
2020年7月24日晚,民警从被告人傅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4.34克、疑似麻古1.99克。经湘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检材中疑似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麻古检材中均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因非法持有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柏玲
检察官助理:谢罗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现收治于湘潭市特殊违法犯罪人员收治中心;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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