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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26日分别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四日;因吸毒,于2020年10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傅某某为付某某(另案处理)销售毒品,付某某则为傅某某提供饮食、毒品吸食。2020年9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微信、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后,被告人傅某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将毒品送至姜家镇与李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给张某某人民币50元的跑路费。后李某某将毒资250微信转账给傅某某,傅某某将50元用微信红包发给张某某。同日20时30分许,张某某从付某某处取得毒品后,在姜家镇狮子岩公路边,将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08克)、麻古1颗(净重0.09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随后被布控民警现场抓获。

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白杨歌城边上的居民楼**号付某某的家里,将毒品冰毒1小包、麻古1颗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傅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古佛街被捉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付某某、李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肖波

                              2020年12月3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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