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傅某某以投资高回报为诱饵或以借钱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龙某某、费某某的款项人民币66300元,其中:被害人黄某某被骗25000元、王某甲被骗21000元、刘某某被骗8000元、叶某某被骗5000元、王某乙被骗3000元、卢某某被骗1800元、龙某某被骗1500元、费某某被骗1000元。被告人傅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用于网络赌博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叶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龙某某、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张志坚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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