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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傅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农,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街**号。2018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傅某甲为筹集赌资,在实际没有口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骗取他人货款共计人民币82.7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4日下午,在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门口,被告人傅某甲以有2万只美鑫FFP2口罩出售为由,从被害人李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8万元的购货款。

2.2020年4月15日中午,在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魅族养生馆门口,被告人傅某甲以有3万只美鑫FFP2口罩出售为由,从被害人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3.5万元的购货款。

3.2020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傅某甲以有8000只美鑫FFP2口罩出售为由,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1.2万元的购货款。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傅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胡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傅某甲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傅某甲现押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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