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左右,被告人傅某某伪造了一张被害人刘某某向其借款十五万元及利息一万元的借条,趁被害人刘某某醉酒后在其家里睡觉时,用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指在借条上捺手印,后用该借条向闽侯县人民法院青口法庭提出民间借贷诉讼,闽侯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被害人刘某某应归还被告人傅某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1万元的判决,致使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账户里人民币165870元于2019年6月24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执行给被告人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借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闽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等;
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非法占有他人民币1658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4月16日
附注:
(一)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三)证人(鉴定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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