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傅某某聚众斗殴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街**号,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栋**号。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南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2日凌晨2时许,在南溪区大南门“巴人治灶”串串香店外,张某甲(已判决)因不满莫某某(已判决)对K8歌厅另一同事刘某某(谐音)动手动脚的,遂与顾某某(已判决)、何某某等人对莫某某进行殴打。在被同行的K8歌厅的同事劝开后,莫某某便独自一人骑车离开。后莫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14时许,邀约李某甲(已判决),绰号“李某乙”、徐某某(另案处理)、肖某某(另案处理)共四人前往南溪区新城“K8主题纯K”KTV,找张某甲、顾某某、何某某等人理论。在“K8主题纯K”KTV四楼员工宿舍内,莫某某、李某甲、徐某某、肖某某四人在与张某甲、顾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后因李某甲、肖某某在与张某甲、顾某某等人斗殴的过程中吃了亏,因此李某甲便电话邀约了张某乙(已判决)和被告人傅某某二人,并明确告知二人自己在“K8主题纯K”KTV被打了。被告人傅某某与张某乙在李某甲的邀约下先后来到了“K8主题纯K”KTV,其中与被告人傅某某一同来到“K8主题纯K”KTV的还有董某某(另案处理)。之后在莫某某的指认下,被告人傅某某与张某乙、董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再次和张某甲、顾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进行斗殴。被告人傅某某和董某某拉着已被打到在地的吴某某的双脚拖行数米。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秀富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宜宾市叙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