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傅某某雇佣铲车司机江**、小型货车司机吴**到邵武市**镇**村**场,将邵武市水利局扣留的堆放在上述地点的50余立方米河砂运至**烤烟房堆场,用于建设自己的育秧房工程。经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认定,被盗50立方米价格为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留的河砂(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肖某某、江某某、吴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测量土石方报告、邵武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河砂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单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检察官助理:王孟妮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85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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