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8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5日间,被告人傅某某携带套筒等作案工具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枝江市马家店城区多次盗窃作案,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314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四码头停车场窃得刘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鄂E*****红色货车上的电瓶两个(鉴定价值935元);当日14时许,傅某某又在上述地点窃得易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鄂E*****红色货车上的电瓶两个(鉴定价值247元);当日15时许,傅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窃得方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鄂E*****银灰色货车上的电瓶一个(鉴定价值158元)。
2.2019年12月30日16时许,傅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四码头停车场窃得施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鄂E*****红色货车上的电瓶两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481元。
3.2020年1月2日17时许,傅某某在枝江市滨江公园对面货车停车场内窃得谭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鄂E*****白色货车上的电瓶1个。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388元。
4.2020年1月4 日14时许,傅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胜利路马半路市场旁停车场内盗走李某某晾晒的腊肉三块。经鉴定,被盗腊肉价值730元。
5.2020年1月5日9时许,傅某某在枝江市滨江公园对面货车停车场内窃得马某某停放的一辆号牌鄂D*****白色货车上的电瓶一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套筒及被盗部分电瓶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易某某、方某某、施某某、马某某、李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枝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案发周边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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