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武隆区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武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彭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左右,被告人傅某某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北大街雅蓝宾馆住宿。2018年6月7日下午傅某某趁被害人何某某外出办事之际,将何某某钱包内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拿走。2018年6月8日中午傅某某将该卡绑定在其微信名为“看不穿” 的微信上,并通过何某某手机收取了验证码将该卡绑定成功,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将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人民币4801元转到其所使用的另一微信名为“提刀杀红眼” 的微信上。傅某某使用这笔钱还了其朋友陈雅玲人民币2000元,购买了一条价值人民币1425元的黄金手链,剩余的钱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18年6月9日,被告人傅某某因武隆区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彭水县公安局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该笔盗窃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被告人傅某某已经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银行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傅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傅某某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傅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志鸿
检察官助理 彭贤高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黄金吊坠1个,翡翠玉珠2个,发票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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