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38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傅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鹿角菜市场,趁夜深无人之机,两次通过其母亲经营的“**副食店”进入市场内部,盗窃商户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经营门市内的零钱、花椒、香烟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446.5元(以下币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日晚上,被告人傅某某在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副食”门市,偷走零钱120余元、花椒2斤、硬中华香烟25包。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花椒和香烟价值1167.5元。
2.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傅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菜摊处,偷走硬币120余元、红包16元、云烟香烟1包。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香烟价值23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傅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涉案硬中华香烟、干红花椒购买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辨认现场、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明江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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