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街道**庄**号,住山东省夏津县**街道**村。2019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塔坡村村民季某某家中,盗窃卧室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vivo白色手机一部、粉色手提包一个、蓝色手提包一个,灰黑色背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65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傅某某被夏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宋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季某某、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价格评估鉴定意见;8.搜查、辨认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奎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二张。 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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