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小区** 栋** 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傅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被害人司某某委托被告人傅某某代为办理京东商铺退保证金业务,并将商铺账号密码告诉了傅某某。保证金到账后,被告人傅某某于2020年6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分21次将被害人保证金及店铺内余额共计51601元提现转至自己建设银行账户内,用于还债和生活开销。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建设银行卡一张;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账单记录,支付宝记录,京东交易账单,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司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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