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捕前住北京市大兴区**庄。2019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点至3点间,在大厂县**镇孔雀城英国宫**期**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傅某某趁闫某某熟睡之际,将闫某某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内的105600元钱分别转至自己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内,并删除闫某某手机内的转账记录。该105600元傅某某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游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明
2020年2月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大厂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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