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9月21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傅某某在漳平市**镇**村**路**号房内制作“苹婆冻”进行贩卖。2019年8月份开始,为了使制成的“苹婆冻”口感更好,被告人傅某某仙在制作“苹婆冻”过程中添加了硼砂,然后,将制作好的“苹婆冻”拿到附近街上贩卖。2019年8月7日,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傅某某摆摊销售的“苹婆冻”进行抽检。经龙岩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被告人傅某某生产、销售的“苹婆冻”检出硼酸,含量为238mg/kg。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傅某某被漳平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漳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佳旺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在龙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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