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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5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3030,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3时30分许,在**镇转盘**宾馆外,被害人于某某因乘车琐事与被告人傅某某发生纠纷,后傅某某用手机朝于某某面部鼻梁处砸打了一下,造成于某某面部受伤。经鉴定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额部至左眉弓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和解协议书、悔过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宋某某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傅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福田
代理检察员:司军凯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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