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南安市**镇**市场**房**楼。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8月26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傅某某在福建省南安市**镇**市场**房**楼通过以低价向他人购买五套银行卡(户名为林某某的两套,户名为陈某某的三套,每套包含一张银行卡、U盾、绑定的手机号码卡、身份证原件),而后被告人傅某某将该五套银行卡和自行购买的两部红米手机等银行卡信息资料高价转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019年4月28日17时许,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南安市**镇**市场**房**楼抓获被告人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接受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书、抓获经过、银行卡开户和交易明细单、快递单记录表、手机内存照片信息、微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5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波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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