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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5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16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傅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与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相撞,杨某某当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6月4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8)鲁028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傅某某支付杨某某的亲属赵某某等人经济损失159975.45元及案件受理费149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平度市人民法院的(2018)鲁028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后,傅某某一直拒不履行判决。2018年11月2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傅某某送达了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傅某某收到后既未履行法院判决,又未按规定向法院申报财产。平度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6日以傅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决定对傅某某拘留十五日,于同年4月21日以傅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傅某某拘留十五日。傅某某被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经调查,傅某某自判决生效后从事驾驶挖掘机工作共收入82498元,均被其用于日常花销。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傅某某的亲属已向法院履行了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手机;2.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宁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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