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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傅某某,绰号某某某,曾用名王某甲、杨某某、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7********,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成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05年2月5日被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3年9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31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17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8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2日、2018年1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日、2018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2018年10月15日、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1月4日,被告人傅某某与被害人孙某甲电话联系后来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221号4-3-1的孙某甲家中,其借钱不成便捆绑孙某甲的手脚,并进入卧室内翻找财物,孙某甲趁其不备逃至室外楼梯,傅某某发现后从背后将孙某甲强行拖曳回室内,过程中用手勒其颈部造成孙某甲死亡。嗣后,傅某某用手套抹去现场指纹、用电线缠绕被害人颈部以逃避侦查,并从被害人家的梳妆台中拿走人民币270300元、美元10020元(折合人民币82938.55元)、港币100600元(折合人民币106696.36元),合计人民币459934.91元。经法医鉴定:“死者孙某甲系因口鼻部及颈部钝性外力作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孙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采取暴力手段取得公民私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业铮

检察员:王继超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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