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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街道**街**号,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号**小区**排**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3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赵青蓝,云南李寿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2019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丽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份创立开始至2018年1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查获期间,以经营网络文化为掩护,招聘员工通过互联网等通讯工具对外宣传网络赌博网站、推广网络赌博APP招募他人参与网络博彩活动。被告人傅某某于2017年2月份进入丽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事赌博网站推广业务,于2017年4月份被该公司实际操控人“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以上三人身份不详)提拔为公司管理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管理,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及赌博网站利润提成,从2017年4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傅某某通过领取赌博网站利润提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848元,均已被其挥霍。

2018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丽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傅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招商银行卡1张、人民币现金860.8元;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网络赌博中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539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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