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傅某某,曾用名傅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街**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傅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在一款名为“闲来广东麻将”的游戏APP上创建了一个名为“闲来愉乐天”(ID:10******)的亲友圈,用于组织人员参与网络赌博。其后通过在上述游戏APP内开设虚拟房间的方式,组织亲友圈内成员进行赌博,每次赌博被告人傅某某向系统支付1.2元的房费,并按照3元/次的标准向参赌人员收取房费。经核算,截止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傅某某共收取房费96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取房费的微信提取截图、游戏界面战绩提取截图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辨认笔录;
3.证人曾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游戏软件群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为963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玉德
附: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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