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村**街**号,现租住山东省济宁市**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110接处警民警在济宁市****区***街道办事处****处置一起警情,在带离酒后滋事的被告人傅某某过程中,傅某某采取辱骂、威胁、损毁警车等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处警民警将傅某某移交至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北区派出所后,办案民警对傅某某进行约束醒酒,傅某某再次采取蹬踹办案民警、辱骂等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执法记录仪录像。
被告人傅某某以暴力、辱骂等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傅某某:1825479****
2、卷宗1册,视听资料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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