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现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阳县首山镇老桥洞交通岗西侧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胡某某驾驶的辽K****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受伤。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送傅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58.52mg/100ml。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本事故四轮车为纯电动汽车,属机动车范畴。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傅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个人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住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浩
检 察 员: 孙虹军
(此页无正文)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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