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478号
被告人傅某某(自报),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3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SC****小型轿车,在东莞市寮步镇香缤城市花园附近路段与苏某某发生口角,苏某某拦住傅某某的车辆不让傅某某驾车离开,傅某某遂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处理时发现傅某某有酒驾行为,并将傅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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