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89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栋**(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二人,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玉华路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对傅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将其带往医院抽血待检。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检验,傅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46.8mg/100ml,系醉酒驾驶。傅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及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指认现场和车辆、血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娅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0838****);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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