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刑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84********,苗族,专科文化,泸溪县**公司职员,非××代表、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州泸溪县,住泸溪县**镇**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从泸溪县收费站上高速驶往吉首市。21时许,高警局湘西支队乾州大队民警在杭瑞高速公路吉首收费站对傅某某进行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6mg/100ml。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血样中测出乙醇含量为205.84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董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6.审讯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江红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4786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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