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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6时16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在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南路2-10号路段行驶时,与停在路边分属陈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三辆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傅某某已赔偿陈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车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赔偿协议书、违法犯罪信息核查、户籍证明;

2.查获经过、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6月23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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