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3年**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现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秦某某市抚宁区**乡**村**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冀CE****小型轿车行驶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祥安里小区西门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傅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傅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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