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傅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2********,汉族,大专文化,丹阳市**镇**箱包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庄**号)。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酒后驾驶苏L8****号微型轿车,从导墅镇工业园区出发,经丹阳市导墅镇申阳路行驶至埤导线,沿埤导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该道路导墅老汽车站四季鲜果业门前路段处时,撞上同方向行驶的程某某、肖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程某某、肖某某轻微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傅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巫某某、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程某某的称述;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2020729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