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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000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为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镇**村**组**号,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傅某某饮酒后驾驶桂P****1号牌二轮摩托车欲前往大坳村,驶至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工业区公安分局新路潭油路口路段处与何某某驾驶的桂P****7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傅某某受伤、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二人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认定,傅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作用。经鉴定,被告人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户籍材料、驾驶材料、酒精吹气单、血液提取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珂

检察官助理:韦钰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联系电话:1300690****;

2.案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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