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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03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3********,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2015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与亲戚在本市北辰大道祥和居东门“岭南鱼庄”吃饭,期间饮酒。22时许,被告驾驶车牌号为闽C****8广汽小轿车,沿北二环由北向西行驶至未央立交时,适逢民警执勤检查,被告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傅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目无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8月26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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