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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住**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与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先后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美丽汇KTV及楼下北侧烧烤摊喝酒,饮酒后被告人傅某某无证驾驶辽B****5号奥迪牌轿车到鑫源泉洗浴中心洗浴,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傅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4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违法被告人前科查证确认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测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傅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王惠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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