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层南间,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傅某某自2018年9月起,明知其从他处购进的“汤姆熊欢乐世界”游艺机专用币系伪造,仍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向他人加价销售,累计售出20余万枚,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傅某某经电话传唤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交易记录、截图照片、真假游艺币鉴定函等书证;证人吴某某、沈某某、孙某某、邹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相关工作记录;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相关淘宝店铺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倒卖伪造的其他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傅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傅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琪昊
检察官助理:肖 龙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
1391887****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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